[摘 要] 与充满争议的“正义”文本不同,马克思恩格斯对“平等权利”的论述集中而完整,构成了一个理解他们处理道德范畴之基本范式的理想样本。他们基于社会经济关系和阶级基础这两个变量描述了“平等权利”的历史诞生,并对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各自平等权利主张的道德内涵进行阐发和评价,还基于不同的历史阶段预想了对平等权利的真正实现和最终超越。与“马克思主义非道德论者”的观点相反,马克思恩格斯并未局限于审视道德观念的历史视角而放弃规范性判断,也没有用最高历史阶段的超道德标准否定此前的一切道德观念和原则。这为当前建构马克思主义规范理论提供了可能和方向。
[关 键 词] 马克思主义 道德 平等权利
在已持续半个世纪的围绕“马克思主义与道德”、“马克思与正义”的争论中,马克思主义的“道德论者”与“非道德论者”几乎穷尽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公平”“正义”等一般道德概念的论述,然而,经典马克思主义者分析和思考道德范畴的整体逻辑却始终处于迷雾之中。相关论述的稀缺零散、关键文段的“矛盾”和争论本身导致的割裂,似乎都在催迫我们寻求更多的分析范例来把握马克思主义道德理论的连贯性。跳出“正义之争”所设置的框架,笔者发现,在“正义”这一关键词之外,马克思恩格斯对于一个更具体的道德范畴——“平等权利”——给出了集中而完整的论述,为我们提供了一个理解他们处理道德概念和命题之基本范式的理想样本。在这一意义上,运用严格的语义分析方法考察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平等权利”的思想及论述,借以解决围绕“马克思主义与道德”之争论的关键问题,并从中获得我们当前理解和建构马克思主义规范理论的若干启示,将是一项重要而有益的工作。
一、“平等权利”的提出
在马克思恩格斯的论述中,“平等权利”并不是某种事实原则,而是作为一种道德观念和道德要求被加以分析和评判。恩格斯在《反杜林论》的“道德和法”篇章中探讨平等观念时指出,“平等权利”是一种现代的平等观念和道德要求。虽然平等观念自古就有,但古代的平等观念只是就人们具有共同特性而言,而现代的平等观念则要求“一切人,或至少是一个国家的一切公民,或一个社会的一切成员,都应当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这种观代平等观念在内容上并非指一切人在一切方面的抽象平等,而是指权利方面的平等,即“国家和社会中的平等权利”。对此,恩格斯在《<反杜林论>的准备材料》中专门标注“平等的内容须待阐明。——限于权利等等”。一言以蔽之,“平等权利”是现代平等观念的核心内容。
对这一现代道德观念,马克思恩格斯没有抽象地进行评论,而是首先指认它产生的历史基础。在《反杜林论》及其准备材料中,恩格斯运用一贯的历史-社会-经济分析方法向人们指出,“平等权利”是历史的产物,具体来说,是从资本主义经济关系中产生的,并且首先是作为资产阶级的“存在条件”被提出来的。从历史上看,在以等级、特权为基本特征的前现代社会里,想要从道德上提出平等权利的要求无疑是荒谬的,直到封建社会内部孕育出注定成为“现代平等要求的代表者”的资产阶级之时才具备提出这一道德要求的历史条件。当社会经济的性质日益资本主义化,大规模的贸易要求商品占有者之间拥有平等权利进行交换,工场手工业的发展也要求自由工人拥有平等权利与厂主进行劳动力交易,但是“在经济关系要求自由和平等权利的地方,政治制度却每一步都以行会束缚和各种特权同它对抗”,因此社会必须“把摆脱封建桎梏和通过消除封建不平等来确立权利平等的要求提上日程”,并最终为了工商业的利益将这一要求扩大范围直到宣布为普遍的权利。马克思也表达了同样的见解,他指出,现代平等概念是在“人们彼此作为商品占有者的关系成为占统治地位的社会关系”时才成为“国民的牢固的成见”。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制度是资产阶级平等观念生产的、现实的基础,“作为纯粹观念,平等和自由仅仅是交换价值的交换的一种理想化的表现;作为在法律的、政治的、社会的关系上发展了的东西,平等和自由不过是另一次方上的这种基础而已。”
在揭示“平等权利”的社会经济基础之后,马克思恩格斯并没有如“非道德论者”所论证的那样,将道德观念的历史还原视为全部工作的完结。相反,他们给出了关于“平等权利”规范内涵的具体阐释。恩格斯指出,资产阶级所提出的“平等权利”这一要求,其实质在于“消灭阶级特权”。从他所举的实例来看,这里的阶级特权指的是封建等级制中存在的政治特权,他还提到,资产阶级的这种平等要求是指在国家的领域中实行的平等,其代表范例是法国资产阶级自法国大革命起提到重要地位的“公民的平等”。从这些表述中我们可以分析出,资产阶级提出的“平等权利”,其规范涵义是指“每个人应当在国家和政治领域里拥有平等权利”。也许令“非道德论者”更意外的是,对这种道德主张,马克思恩格斯还做出了规范性的评价。首先,他们认为这一道德要求(相比于封建特权)具有进步性。虽然在革命语境下他们对此表述得不多,但仍然存在一些文本依据,例如,恩格斯用赞赏的语气说这一现代平等观念通过卢梭起了理论作用并且“在大革命和大革命之后起了一种实际的政治的作用”;马克思也在《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中肯定平等政治权利的积极意义。但是,马克思恩格斯对资产阶级的“平等权利”的评价更多是负面的,他们将这一道德主张视为不彻底的,或者用现代规范理论的术语来说,不可欲的(undesirable)。这一点最明确地反映在恩格斯的这段话里:“……现在平等权利被承认了。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制度的斗争中和在发展资本主义生产的过程中不得不废除一切等级的即个人的特权,而且起初在私法方面、后来逐渐在公法方面实施了个人在法律上的平等权利,从那时以来并且由于那个缘故,平等权利在口头上是被承认了。但是,追求幸福的欲望只有极微小的一部分可以靠观念上的权利来满足,绝大部分却要靠物质的手段来实现,而由于资本主义生产所关心的,是使绝大多数权利平等的人仅有最必需的东西来勉强维持生活,所以资本主义对多数人追求幸福的平等权利所给予的尊重,即使有,也未必比奴隶制或农奴制所给予的多一些。”结合语义分析和现代道德哲学的术语,这段话的内容可被重新表述为:资产阶级所提出的政治上实现平等权利的道德原则并不理想(不可欲),因为它只要求“口头上的”“观念上的”(形式上的)平等权利,而不能提供人们追求幸福的(实质上的)平等权利。我们看到,这里蕴含着两个规范性道德观点:一、仅仅要求政治上平等权利的道德原则是不可欲的;二、更可欲的道德原则应当是主张更为实质的平等权利。
对这一分析,“非道德论者”可能会提出质疑:根据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道德观念产生于特定的经济关系且内在于特定的生产方式。既然“平等权利”的道德主张产生于资本主义经济关系,那么仍处于资本主义历史阶段的恩格斯何以对其做出评价?既然马克思主义者绝不会持有某种普遍的、超历史的道德原则,那么恩格斯在这里做出的规范性道德判断所依据的是从何处产生的道德标准?众所周知,这些质疑是“非道德论者”每次面对“道德论者”提出马克思恩格斯表述道德观点的明证时所诉诸的终极论证。在“正义之争”中,这些问题没有得到令人信服的解答。但是,“非道德论者”的这些非难在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平等权利”的论述中恰恰可以得到清晰有力的回应。
如胡萨米(Ziyad I. Husami)所说,在同一种生产方式和经济方式下会产生不同阶级的不同道德观念,这一点在恩格斯关于平等权利的论述中得到了确切的验证。在《反杜林论》中,恩格斯首先说明“平等权利”是现代平等观念的核心,是资本主义经济因素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继而又进一步指出,这一现代平等观念是伴随着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的同时出现而出现的。当“从资产阶级由封建时代的市民等级破茧而出的时候起,从中世纪的等级转变为现代的阶级的时候起,资产阶级就由它的影子即无产阶级不可避免地一直伴随着。同样地,资产阶级的平等要求也由无产阶级的平等要求伴随着。”这表明,在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的生产方式和经济关系中既产生出资产阶级的平等要求,也产生出无产阶级的平等要求。当然,这两种平等要求有着质的不同,“资产者的平等(消灭阶级特权)完全不同于无产者的平等(消灭阶级本身)”。那么,无产阶级平等要求的规范内容是什么?如何理解“消灭阶级”的道德意涵?恩格斯说了这样两段话,“从消灭阶级特权的资产阶级要求提出的时候起,同时就出现了消灭阶级本身的无产阶级要求。……无产阶级抓住了资产阶级的话:平等应当不仅是表面的,不仅在国家的领域中实行,它还应当是实际的,还应在社会的、经济的领域中实行。”“随着城市的兴起,以及或多或少有所发展的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的因素的相应出现,作为资产阶级存在条件的平等要求,也必然逐渐地再度提出,而与此相联的必然是无产阶级从政治平等中引伸出社会平等的结论。”从这些论述中可以分析出,资产阶级提出的“消灭阶级特权”对应国家领域里的平等,而无产阶级提出的“消灭阶级本身”则意味着不仅实现国家领域中的平等,还要实现社会和经济领域中的平等。换言之,相对于资产阶级提出的政治上平等权利的要求;无产阶级的平等主张更强调社会和经济领域中的平等权利。到这里,问题的答案已经显明,恩格斯在上文做出的资产阶级“平等权利”不可欲(因为没有提供追求幸福的实质权利)的评价性判断正是基于无产阶级的的社会经济平等权利的道德主张。
至此,我们从马克思恩格斯的论述中分析出关于“平等权利”的以下结论:伴随着资本主义经济关系(以及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的出现,产生了具有进步意义的现代平等观念,它的实质内容在于“国家和社会中的平等权利”。这其中既包括资产阶级提出的以政治平等为规范内涵的平等权利观念,也包括无产阶级提出的以社会经济平等为规范内涵的平等权利观念,并且后者在道德上比前者更为可欲。
二、“平等权利”的真正实现
虽然“平等权利”这一现代道德观念产生于资本主义历史阶段,但马克思恩格斯却并不认为它能够在这一社会形态中得到真正实现。他们在多处文本中批判资产阶级平等权利的虚伪性,讽刺资本主义社会宣称一切阶级都可以享有权利但实际上只有资产阶级才真正地享有权利。马克思曾这样嘲讽法国资产阶级共和派所制定的宪法,“所有这些自由都加以调整,结果,资产阶级可以不受其它阶级的同等权利的任何妨碍而享受这些自由。至于资产阶级完全禁止‘他人’享受这些自由,或是允许‘他人’在某些条件下享受这些自由,那么这都是仅仅为了保证‘公共安全’,也就是为了保证资产阶级的安全,宪法就是这样写的。”
在资产阶级宣扬的全部平等权利中,马克思恩格斯着重批判私有财产权的虚伪性。在他们看来,私有财产权不同于作为一般政治权利的公民权,后者是“与别人共同行使的权利”,而私有财产权则是“狭隘的局限于自身的个人的权利”。在资本主义社会中,虽然法律承认公民平等地享有私有财产权,但实际上这项特殊的权利只限于资产阶级享有。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尖锐地指出,“难道雇佣劳动,无产者的劳动,会给无产者创造出财产来吗?没有的事。这种劳动所创造的是资本,即剥削雇佣劳动的财产”,所谓平等的私有财产权“对十分之九的成员来说已经不存在”。也就是说,在资本主义社会,私有财产权的平等只停留在法的形式上,并没有实质地体现在社会和经济领域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这一论断中所隐含的评价性意涵完全契合上文中他们对资产阶级平等权利观念做出的评判,即仅仅主张政治上的平等权利是不彻底、不可欲的,还应当实现社会经济领域中的平等权利。
那么,社会经济领域中的平等权利如何实现?可能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得到实现吗?马克思给出的答案是否定的。虽然资产阶级思想家试图论证,在理想的资本主义社会里,经济领域通行的将是基于劳动进行占有的平等权利(劳动所有权),但马克思直截了当地指出,资本主义社会自身的性质决定了它所宣称的所有权观念与它存在的事实必然是矛盾的。在资本运动过程中,“所有权在资本方面就辩证地转化对他人的产品所拥有的权利,……转化为不支付等价物便占有他人劳动的权利,而在劳动能力方面则辩证地转化为必须把它本身的劳动或它本身的产品看作他人财产的义务。”“所有权对于资本家来说,表现为占有别人无酬劳动或产品的权利,而对于工人来说,则表现为不能占有自己的产品。所有权和劳动的分离,成了似乎是一个以它们的同一性为出发点的规律的必然结果。”可见,资本主义的必然性表现为资本家有权占有他人的劳动产品而工人则对自身劳动产品丧失所有权,所以想要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实现平等的劳动所有权是绝不可能的。正因为如此,当蒲鲁东等人希冀以资产阶级的方式最终实现平等和自由时,马克思批判他们“不理解资产阶级社会的现实的形态和观念的形态之间必然存在的差别”,不理解由于资本和雇佣劳动的必然性使得“这种平等和自由证明本身就是不平等和不自由”。
在否定资本主义实现平等权利之可能性的同时,马克思亦用肯定的方式指出,社会经济领域中的平等权利只有在资本主义私有制完结后的下一个历史阶段上,也就是社会主义社会中才可能真正实现。他在《哥达纲领批判》最著名的段落中解释道,在“一个集体的、以生产资料公有为基础的社会中”,每一个生产者,在作了各项公共方面的扣除以后,可以从社会领回包含相等于他个人劳动量的消费资料,也就是说,每个人都平等地享有按劳取酬的权利。这样一来,“生产者的权利是同他们提供的劳动成比例的;平等就在于以同一尺度——劳动——来计量”。于是,不同于资本主义社会中观念形态与事实形态相悖的情形,“原则和实践在这里已不再互相矛盾”,平等的权利在社会经济领域中得到了真正实现。
三、对“平等权利”的超越
对于按劳取酬的“平等权利”的实现,马克思评价这是一种“进步”。但他随即又指出,这种平等权利仍然存在两个“弊病”。首先,它默认了一种“天然特权”,即劳动能力(或天赋)的特权。既然人们的劳动能力不同,那么按劳取酬的平等权利对于不同等的劳动能力来说就构成了实质上不平等的占有。其次,这种平等权利无法平等地回应人们不同等的需求,比如对家庭成员较多的工人和较少的工人适用同一权利标准时也会构成实质上的不平等占有。而这一平等权利之所以存在这两个弊病,是因为它遵循的还是商品等价交换的同一原则,即包含相等劳动量的劳动与消费资料相交换,因此马克思认为它仍然限制在“资产阶级的框框里”。
很显然,马克思在这里再次做出了关于道德原则的评价:按劳取酬所实现的平等权利仍然不是最可欲的。那么,马克思依据什么标准做出这一评价?我们可以从《德意志意识形态》的这段话中找到线索:“共产主义的最重要的不同于一切反动的社会主义的原则之一就是下面这个以研究人的本性为基础的实际信念,即人们的头脑和智力的差别,根本不应引起胃和肉体需要的差别;由此可见,‘按能力计报酬’这个以我们目前的制度为基础的不正确的原理应用——因为这个原理是仅就狭义的消费而言——变为‘按需分配’这样一个原理,换句话说:活动上,劳动上的差别不会引起在占有和消费方面的任何不平等,任何特权。”在这里,马克思恩格斯从他们所预想的共产主义这一更高历史阶段来思考按劳取酬原则,提出了“天赋和劳动能力的差别不应当导致占有和消费的不平等”的道德判断。
由此,马克思恩格斯预想未来真正成熟的共产主义社会对于“平等权利”这种带有“旧社会痕迹”的“旧道德”的超越。马克思在指出平等权利的弊端之后说道:“要避免所有这些弊病,权利就不应当是平等的,而应当是不平等的。……在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在迫使个人奴隶般地服从分工的情形已经消失,从而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对立也随之消失之后;在劳动已经不仅仅是谋生的手段,而且本身成了生活的第一需要之后;在随着个人的全面发展,他们的生产力也增长起来,而集体财富的一切源泉都充分涌流之后,——只有在那个时候,才能完全超出资产阶级权利的狭隘眼界,社会才能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各尽所能,按需分配!”这段话通常被简单地理解为共产主义社会中按需分配原则对按劳分配原则的替代,但实际上它也蕴含着马克思道德思想的重要观点,那就是(站在未来社会的视角)对权利之狭隘性的指认。早在《论犹太人问题》中,青年马克思就提出对权利观念的批判和超越,他说,“任何一种所谓的人权都没有超出利己的人,都没有超出作为市民社会成员的人,即没有超出作为退居于自身,退居于自己的私人利益和自己的私人任意,与共同体分隔开来的个体的人。在这些权利中,人绝对不是类存在物,相反,类生活本身,即社会,显现为诸个体的外部框架,显现为他们原有的独立性的限制。把他们连接起来的惟一的纽带是自然的必然性,是需要和私人利益,是对他们的财产和他们的利己的人身的保护。”马克思在这里批判的是以“私有财产权”为核心的资产阶级人权观念,他认为这种任意、与他人无关、不受社会影响地享用和处理自己财产的权利是自私自利的权利,而要求这种权利的平等,只不过意味着“每个人都同样地被看成那种独立自在的单子。”这表明,马克思将利己性视作基于市民社会的权利的内在规定性,而平等权利的观念无疑认可这种利己性并将其适用于一切人,因而它相对于马克思所重视的“类生活”“真正的共同体”的实现而言是需要被超越的、落后的道德观念。正是在这一意义上,马克思提出了超越以权利平等为内涵的政治解放的人类解放这一更高的未来历史目标。
虽然社会主义在“按劳取酬”中实现的“平等权利”不完全等同于马克思在此处所批判的资产阶级权利,但它也在成熟的共产主义社会所要超越的范畴之列。因为这种权利仍然强调个人劳动与个人所得之间的等价交换,本质上只是对资产阶级权利做出的“矫正”。恩格斯在《反杜林论》及其准备材料中说了这样两段话,“社会直到现在是在阶级对立中运动的,所以道德始终是阶级的道德……没有人怀疑,在这里,在道德方面也和人类认识的所有其他部门一样,总的说是有过进步的。但是我们还没有越出阶级的道德。只有在不仅消灭了阶级对立,而且在实际生活中也忘却这种对立的社会发展阶段上,超越阶级对立和超越对这种对立的回忆的、真正人的道德才成为可能。”“平等仅仅存在于同不平等的对立中,正义仅仅存在于同非正义的对立中,因此,它们还摆脱不了同以往旧历史的对立,就是说摆脱不了旧社会本身。这就已经使得它们不能成为永恒的正义和真理。在共产主义制度下和资源日益增多的情况下,经过不多几代的社会发展,人们就一定会达到这样的境地:侈谈平等和权利就像今天侈谈贵族等等的世袭特权一样显得可笑;同旧的不平等和旧的实在法的对立,甚至同新的暂行法的对立,都要从实际生活中消失;谁如果坚持要求丝毫不差地给他平等的、公正的一份产品,别人就会给他两份以示嘲笑。从这两段话中我们可以分析出:恩格斯认为,在未来共产主义社会到来以前,人们所谈论的道德始终是基于阶级和阶级对立的道德。诸如平等、权利这类道德观念始终是与旧历史之不平等、不正义的对立联系在一起,因而无法摆脱旧历史的痕迹。而完全成熟的共产主义作为人类历史的全新阶段最终将超越阶级对立并完全忘却这种对立,因而也将超越这些以对立为基础的道德观念,其中既包括政治上平等法权的道德观念,也包括社会中平等分配产品之权利的道德观念。
最后,必须指出,马克思恩格斯虽然预想了未来共产主义社会对“平等权利”的超越,但是他们也反复强调,这种超越是以对这一观念赖以产生的历史条件的超越为前提的,并指明了生产力和人本身的充分发展等前提条件。更重要的是,马克思恩格斯并没有因为预想未来社会的“超”道德状况而否认此前历史阶段的道德要求。对于资产阶级的平等政治权利的观念,恩格斯说,“如果它现在对广众来说——在这种或那种意义上——是不言而喻的,如果它像马克思所说的,‘已经成为国民的牢固的成见’,那么这不是由于它具有公理式的真理性,而是由于18世纪的思想得到普遍传播和仍然合乎时宜。”这说明恩格斯认可这一当时被普遍接受的道德观念在一定历史时期内仍然合乎时宜。而对于社会主义所实现的“平等权利”,马克思说,“这些弊病,在经过长久阵痛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产生出来的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是不可避免的。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 这就是说,在社会主义阶段主张这种平等权利也是合乎时宜的。马克思恩格斯不仅不否认合乎时宜的道德要求,而且还充分肯定它们在历史演进中的积极作用。恩格斯专门阐释现代平等观念,正是由于他认为“这一观念特别是通过卢梭起了一种理论的作用,在大革命中和大革命之后起了一种实际的政治的作用,而今天在差不多所有的国家的社会主义运动中仍然起着巨大的鼓动作用。这一观念的科学内容的确立也将确定它对无产阶级鼓动的价值。”
四、解答与启示
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平等权利”的论述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完整图景,从中我们可以发现解决“马克思主义与道德”问题的答案,并获得关于建构马克思主义规范理论的启示。
在马克思主义与道德的关系问题上,马克思主义反道德论和非道德论的基本观点是,马克思恩格斯审视道德的唯一视角是历史视角,他们对于道德的全部关切只在于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角度还原其社会-经济基础,从而使其失去“独立性的外观”并呈现出意识形态的虚幻性。而由于马克思恩格斯只从历史的角度对道德进行“揭露”和“降格”,所以他们对道德话语(理论)的总体态度是批判性和否定性的。当前学界在研究马克思主义的正义、平等、权利等道德思想时,虽然不是全都赞同“非道德论者”的观点,但历史视角也常常成为马克思主义学者建构道德原则的掣肘之处。为了规避“抽象地”谈论道德之嫌,大多数学者只是从总体上谈论马克思对待道德的态度或马克思主义道德哲学区别于一般道德哲学的理论特质,而不明确地赞同或建构某种具体的道德原则。然而,从“平等权利”的论述中我们看到,马克思恩格斯看待道德观念的历史视角并不妨碍他们阐释和评价道德观念的规范内容。一方面,他们对“平等权利”的社会经济和阶级基础进行指认;另一方面,他们也表述了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平等权利”主张的规范内涵,并且从道德评价的角度对前者做出批判、对后者表示赞同。
“马克思主义与道德之争”所呈现的历史视角与规范视角的断裂无疑阻碍了马克思主义规范理论的建构。这种断裂并不能凭借“事实与价值相统一”的简单命题得到解决。在马克思恩格斯关于道德问题的写作中,历史叙述与价值评价常常交织在一起,这两个维度在话语表层的确是合二为一、密不可分的,但这种表面的统一并不能弥合争论中各持一端的深层断裂。相反,要解决这种断裂从而为马克思主义规范理论的发展扫清障碍,首先需要使历史维度与规范维度在逻辑和学理上清晰地“可分”,而不是“混沌不分”。只有在这一基础上,我们才能理解马克思恩格斯如何毫无矛盾地同时葆有这两种维度和视角。在“平等权利”的论述中,通过对这两重维度的清晰呈现,我们能够得见马克思恩格斯对道德问题独特的处理方式。他们从历史的角度破除了永恒、抽象的道德真理,同时又充分肯定道德观念在特定历史阶段上的恰切性,在秉持历史地看待道德的基本原则下,自如地对具体历史阶段及不同阶级的道德范畴进行阐释和评价。他们向我们证明,历史不是道德的反题,而是道德产生和发生作用的场所,历史性的道德原则不等于无效的道德原则,反而是在特定历史阶段应当支持和促进其实现的原则。
在马克思主义与道德的问题上还有一种观点,即认为马克思从人类解放的高度否定了政治解放意义上的“平等”、“权利”等道德观念,或者,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共产主义是超越现存一切道德观念的,因此谈论道德就是违背马克思恩格斯的本意去谈论他们已经否定了的东西。从“平等权利”的论述中我们看到,马克思恩格斯没有简单地用最高历史阶段的标准否定一切道德观念和原则,反而对特定历史时期的道德观念予以阶段性的承认和肯定。虽然他们站在所预想的未来社会的视角上指出了“旧道德”的弊病,但也为最高阶段到来之前的社会中的道德观念留下充分的余地,支持那些处于具体历史阶段的人们,在面对代表过去、现在、未来的多重道德观念中,去寻求那些代表着现状的变革、代表着未来、拥有最多的能够长久保持的因素的道德原则。这些启示为当前建构马克思主义规范理论提供了可能和方向。